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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第1页)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

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

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

看官!

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鳌等八人道:“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

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

施愚等再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

施愚等奉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

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

袁总统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

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

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具在,无可讳言。

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阅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

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

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

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决,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

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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