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人拜相次日起的半个月内,一道道司法改革诏令由宫中出,传至朝野。
“内阁:夫为政之大,慎枉刑狱。
而恤狱慎刑,在厘定有司职权。
捕、诉、审三权者,不可操之同人;刑、理、台三司者,理应各负其责。
然三司职权混同由来已久,弊大于利,不可不查。
今特于三司之外,再设提刑司。
自兹而后,刑部掌缉捕,提刑掌公诉,大理掌审理,共称三司。
惟御史台独于三司之外,监察百官并掌涉官员之捕、诉。
地方各路、州、县亦设相应属官,使上下一体。
诏令普天,使咸知之。”
“内阁:槐路清肃,台阶重峻,经邦论道,变谐是属。
然而表德优贤,昔王令典,庸勋纪绩,列代通规。
衍圣公孔维翰地胄清华,风神闲悟,立志温裕,局量宏雅,可为提刑使。”
“内阁:朕闻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法者,所以障人权、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
今我朝律法,刑民不分,邻里口角、兄弟之争动辄施以刑罚;至于轻罪重判、重罪轻罚者亦不胜枚举。
今兹重订律典,乃治国之急务也。
朕以虚寡,夙嗣宝图,寅畏上元,忧勤庶类。
虽解网之德,有惭列圣;而好生之惠,无愧伊心。
诏内阁辅杜延年、次辅罗汝芳、枢密副使寿王榛、京兆府尹庆王槐、大理寺卿邱维屏、提刑使孔维翰、御史中丞许衍、通政使吴思玄、刑部尚书展骞、刑部侍郎陆璟裕等,爰逮朝贤,详定法律,成民、刑、政、军四典,其务在审慎,称朕意焉。”
“内阁:大帝降鉴,无幽不烛,下人上诉,在屈必申。
朕祗膺宝历,寅奉璇图,常居安以戒危,每在得而思失。
虑一夫之不获,忧万方之有罪。
是以频诏书,庶几息讼,比命申理,未副朕怀。
百姓虽事披论,官司不能正断。
及於三司陈诉,不为究寻,向省告言,又却付州县。
至有财物相侵,婚田交争,或为判官受嘱,有理者不申;或以按主取钱,合得者被夺;或积嫌累载,横诬非罪;或肆忿一朝,枉加杀害;或频经行阵,竟无优赏;或不当矢石,便获勋庸,改换文簿,更相替夺;或於所部,凭倩织作,少付丝麻,多收绢布;或营造器物,耕事田畴,役即伍功,雇无半直。
又境内市买,无所畏惮虚立贱价,抑取贵物,实贪利以侵人,乃据估以防罪;或进退丁户等色,多有请求;或解补省佐之流,专纳贿赂;或徵科赋役,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行,有货则富强获免。
亦有乡邑豪强,容其造请;或酒食交往,或妻子去还,假托威恩,公行侵暴。
凡如此事,固非一绪。
经历台阁,往来州县,动淹年岁,曾无与夺,欲使元元,何所探告?
见在京诉讼人,宜令京兆府尹庆王槐、御史中丞许衍、通政使吴思玄等共理冤屈,有理者即奏闻,无理亦示语遣。
其有虚相构架,浪扰官方,若经处分,喧诉不绝者,宜即科决,使知惩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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