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对,反对被告律师反复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原告律师同样不知道方律师的这些问题,究竟是想干什么,心里不免没底,当下出声反对。
“法官大人,我的问题关系到我的当事人,是否在7月*日,通过面谈方式与秦先生达成操控的共识,我认为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方律师扭头看向法官,态度依然从容。
“被告律师请继续。”
法官点了点头,同时也在拿笔记着双方的问答。
“谢谢法官大人。”
方律师转过头来,看着秦东继续问道:
“请问你的离开时间是什么时候?”
“具体时间我不记得,我只记得比顾先生晚约模20—30分钟。”
秦东的眼珠微微转动了一下,模糊的答道。
“秦先生和我的当事人聊了股票抛售节奏的问题,当时同意按我当事人的要求去做,但并不知道确切的要求是什么、也不知道具体抛售的时间,是吗?”
秦东略略犹豫了一下,点头应道:“是的。”
“秦先生说,我的当事人承诺给你补偿差额损失,这是你们达成共识的先决条件,是这样吗?”
“是的。”
“如果事实确如你所说的那样,那你是否知道,你这样做已经触犯了证券交易法、经济法?”
“我……当时亏得太多,一心只想弥补损失,没有考虑那么多。”
“请证人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知道。”
秦东大约知道了方律师前面一系列问题的用意所在,背心不禁流出一身冷汗来。
“好的,后面你从7月等到9月,中间我的当事人有没有联系过你?”
方律师除了刚才追问时的目光闪过犀利之色外,现在又恢复到原本温文儒雅的模样。
“没有。”
秦东回答问题的声音,则是越来越小。
“9月的时候是谁联络你?”
“顾氏的证券部长乔恩。”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与你谈判的是我的当事人、和你联系的是顾氏的前证券部长乔恩?”
“是的……”
“你在9月底,和10月中旬,分两次收到我当事人的打款,分别是公告补款额度和承诺差额,是吗?”
“是的。”
“好的,谢谢。”
方律师点了点头,转身看着法官说道:“从对方证人的证词里,我们了解以这样的信息:第一,对方证人并不认识和了解我的当事人,却同意了他的邀约,目的是为了拿到内部的消息,以减少自己在股市的亏损。
由此我可以推断:对方证人若不是在说谎,就是太大胆,将自己的近千万的身家,交给一个并不认识的、还不知道什么原因失去企业掌控权的人。
而这样的大胆,并不符合一个有五年股市经验、并在全部抛售前还想着会影响市场的谨慎之人。
所以对于对方证人的证词,我首先打上疑问?”
“第二,原告证人第一次见我的当事人,谈下这么大的合作,近千万的损失补偿,却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便全然相信了我的当事人,并在中间长达两个月的时间不联络的情况下,他仍然没有做出抛售行为,一直等到两个月后,一个没见过面的、只在证券报上见过名字的人通知他可以操作了,他便开始操作。”
“试问,有谁会把自己的全部身家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更何况,我的当事人确实也没有这样的魅力,让一个陌生人能将全副身家交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