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先王之于民也,则既制民以产,班士以禄,抑末业以重农,故富者有以富,贫者有以贫,里比乡栉之民,均平齐一于仰事俯育之中,何所得强豪兼并之族,借有余之资以恣其横哉?
迨其后而有居赢怀宝之横民,倚货贿以骫法,则惟先王之经法荡然圮坏,而岂罚之为法不臧以贻之敝乎?
且即从其敝而言之,愚氓之情,其狼戾粒米,挥斥金钱,轻于受罚,求逞一朝之忿而不以惨毒其心者,则必贫者也。
若其积贪以抵于富,则虽粟朽于仓,币蠹于藏,而一菽之遗,一铢之散,遂若截肌剜肉,呻达旦而不安其寝。
故贫者之罹法,苦于其输,而得当以输,则若疢疾之去体。
富者之罹罚,其输为易,而怀之戚戚,长年累岁而不忘。
此亦人情之大致矣。
先王之以刑罚惩天下也,外病其身而内病其心。
病其身以刑,非但使之毒楚于一朝,毁形残体而终其生不能以貌与人齐。
病其心以罚,非但使之困穷于期限也,讼而见曲,奸而见擿,辇致其资以输,而显为君子之所夺,则摧抑之辱,内以愧于妻子,外以愧于乡邻者,亦未可释矣。
先王极不肖之情,知其私利厚藏之心,可夺之以儆其恶,而抑长养其廉耻以使可悛,彰明其罪戾以便知惩,所以治人之道,曲尽之矣。
然且谓不足以饰吾怒,而必概施以割截。
彼奸宄狂骜之徒,凶狡动于中,则死不为戒,曾墨、劓、剕、宫之足以戢其志哉?富者不以出财为难,犹夫强者之胜痛楚、顽者之不恤残形也。
五福六极之参差不齐也,不能必善者之富以强。
则王者敷极相天,而以向以威,亦但能使不善之民富而之贫,寿而之夭,强而之弱。
其能取天之贫富强弱不齐之数,等均而极乎重,以使有罪者之必婴其难受者乎?惩于富者之不畏罚而废罚,则亦将惩强者顽者之不畏墨、劓、剕、宫而均之于死乎?
惟死则可以概天下而示之威,然且有一往狂夫,甘刀锯其如饴者。
故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威之!”
死且不畏,又将何以惩之?故天不以霜雪之不能凋松柏,而亟施以拔木之风;王者不以刑罚之不能困富强,而概坐以必死之律。
正仁义于己,而于物无忧也。
然而有不率者,挟富以轻试于法,则抑有“下刑适重上服”
之科,以刑故于小。
盖先王之尽人事以相天道,精义入神以利用,至纤悉也。
过此以往,未之或知者也与!
知其末流而为之防,徒立多辟以淫用其威,且使鸷悍之吏,流血成渠而不恤。
为君子之学者,恶恶已甚,倡惨覈之论,淫于申、韩,而不忍之心,潜铄而不知矣。
况夫刑极于上,则贿流于下。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暮夜之金,旁委于吏室。
苟官箴之未肃,吾未见富者之克即五刑与贫者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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