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
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
智者知此者也,智如禹而亦知此者也。
呜呼!
利义之际,其为别也大;利害之际,其相因也微。
夫孰知义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
夫孰知利之必害,而害之不足以害者乎!
诚知之也,而可不谓大智乎?
由义之润下有水之用,由义之炎上有火之用,由义之曲直有木之用,由义之从革有金之用,由义之稼穑有土之用。
润下而溢有水之害,炎上而烈有火之害,曲直而芜有木之害,从革而伤有金之害,稼穑而莠有土之害。
由此言之,出乎义入乎害,而两者之外无有利也。
《易》曰:“利物和义。”
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
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
天之所以厚人之生、正人之德者,统于五行而显焉。
逆天之常,乘天之过,偷天之利,逢天之害,小人之数数于利也,则未有不为凶危之都者矣。
箕子曰:“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义之所自著,害之所必远,始于五行昭其义,终于六极示其害。
禹以是而治九年之水,故曰“智莫有大焉”
也,务义以远害而已矣。
天之生水也,非以为利也,其义之润下者不容已也。
义之润可以泽物,义之下可以运物,于是乎细人见以为利而邀之。
见为利则不见为害,而恶知其润下之过适以为害也哉?制害者莫大乎义,而罹害者莫凶于利。
于义不精而乘之,于害不审而撄之,于是乎爱尺寸之上,以与水争命于汙下;狎滔天之势,以与水朋虐于中原。
伯鲧之教彝伦也,大抵以利焉阶之也。
乃若禹之治水也,正性定命,循义所安而不贪其利,捐利与水而不受其饵;分而洒之,汇而居之,河播为九,江分为三,地有所不惜,熯有所不忧,草木之材,投之炎火;兖州之作,迟之十有三年;直方正大之志气,伏洪水于方刚,而孑然一人之身,率浩浩荡荡之狂流以归壑而莫能抗。
义之所自正,害之所自除,无他,远于利而已矣。
今夫水,五谷、百卉之所滋也,蒲莞、鳞介之所处,舟楫、货粟之所通也。
当其顺而利存,当其逆而利亦未尝亡也。
盖义之本适于用者,虽乖沴忒行而性不易,则利固存焉。
害之尤者,利亦或从而大。
于是乎以害为利,以害之尤为利之大;细人乃颠倒惽瞀,自困于利之中以亟逢其害,斯智者之所大哀也矣。
位为司空,命受于天子,居尊席威,殴生民以试其侥幸之智,率族阖邑,骈首漂骸,以填谿壑而无遗,斯可不谓大哀者乎!
是故有义胜之水,畎浍是已;有害胜之水,瀑湍是已;有义害相半之水,江、汉、淮、沇之类是已;有义一而害十之水,黄河是已。
其一义者,以蕃部之水而朝宗于中夏,自此以往,则皆其害焉者矣,天之劳我中夏之民;而警之以蹈义而远害也。
嫁夷狄之横流,以冲突乎兖、豫、青、冀用文之国,安土者不能逃焉而实受其祸。
故治水者明乎害之不易远,而裁之以义,则庶乎其祸可衰止,外此者无策。
今考历代治河之得失:禹制以义,汉违其害,宋贪其利,蒙古愈贪焉,而昭代沿之;善败之准,昭然易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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