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命》之言辞也,曰“体要”
。
于是而或为之说曰:“辞有定体焉,有扼要焉,挈其扼要而循其定体,人可为辞,而奚以文为?
体要者质也,质立而文为赘余矣。”
徇是言也,质文之实交丧于天下,而辞之不足以立诚久矣。
尝试言之。
物生而形形焉,形者质也。
形生而象象焉,象者文也。
形则必成象矣,象者象其形矣。
在天成象而或未有形,在地成形而无有无象。
视之则形也,察之则象也,所以质以视章,而文由察著。
未之察者,弗见焉耳。
请观之物。
白马之异于人也,非但马之异于人也,亦白马之异于白人也,即白雪之异于玉也。
疏而视之,雪、玉异而白同;密而察之,白雪之白、白玉之白,其亦异矣。
人之与马,雪之与玉,异以质也;其白则异以文也。
故统于一白,而马之白必马,而人之白必人,玉之白必玉,雪之白必雪。
从白类而马之,从马类而白之。
既已为马,又且为马之白,而后成乎其为白马。
故文质不可分,而弗俟合也,则亦无可偏为损益矣。
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同以敬,而非以敬父者散君。
以敬父者施之君,则必伤于草野,而非所以敬君。
非所以敬君,不可为敬。
不可为敬,是不能资于事父而同敬矣。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同以爱,而非以爱父者爱母。
以爱父者施之母,则必嫌于疏略,而非所以爱母。
非所以爱母,不可为爱。
不可为爱,是不能资于事父而同爱矣。
爱敬之同,同以质也。
父与君、母之异,异以文也。
文如其文而后质如其质也。
故欲损其文者,必伤其质。
犹以火销雪,白失而雪亦非雪矣。
故统文为质,乃以立体;建质生文,乃以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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