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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下论(第3页)

罪定于推刃之贼臣,特以不葬诛其子,使视夫捐其亲于沟壑者,当不孝之罚。

以情议法,等杀差也。

若夫为世子者,既弑其君亲,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则不复以不葬再诛其子,已从乎重,舍其轻也。

已从乎重,复从乎轻,是犹可求之于为子之道,而大恶逸。

故蔡景、许悼之书葬,不复以子处其子也。

臣弑君,贼不讨,以不葬诛其子;子弑父,贼不讨,不以不葬诛其臣与其余子。

何也?葬非臣事也,丧有主,而弑父者为丧主,亦非余子事也。

身为储君,分尊势逼,威行于中外,恬然就宫中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为之臣与其余子,固不能旦暮讨也。

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诛也。

且不葬之罚,诛世子者也,臣与余子终不能讨,亦不于葬诛之。

法之所丽,贵贱之差辨矣。

知此,则蔡景、许悼之葬,其义也。

许止之为枭獍,又何辨焉?曲说者求之于葬不得,则又求之于日,无所不为许止解。

意者其乐枭獍之私昵乎?

二十四

诸侯之世子必名,故当丧有故而亦名。

子般之以名卒,犹子同之名也。

王世子不名。

会于首止,君在而不名,则君没当丧不名,审矣。

以是知书“王猛”

者,非以“猛”

系王也。

犹之乎郑忽、齐小白、莒去疾之以国系名也。

王室不可以言“周”

,则曰“王猛”

,犹云“王国之猛”

云耳。

王国之“猛”

,犹之乎“王札子”

也。

系“猛”

以王国,猛可以有王国乎?猛可以有王国,则犹敬王之即得称天王不名矣。

猛不可以有王国,为猛治也,故从乎“王札子”

之例,以名猛而绌之。

猛可以系之王国,为王室治也,故从乎郑忽、齐小白、莒去疾之例,以国系猛,而诛子朝。

猛可以系之王国,胡为其不可以有王国邪?

长幼之大伦,天下之公议也。

父子之仁,兄弟之恩,当其事者自喻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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