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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上论(第1页)

晋灵公之世,郑、宋争,而楚因郑以逼宋;晋悼之初,郑、宋争,而郑借楚以亢晋。

故楚势莫如郑,晋势莫如宋。

乃宣之元年,晋出微师以挠郑,而宋人偕。

其后遂委宋之自战,而晋无事。

此赵盾所以丧诸侯也。

襄之元年,晋勤师以加郑,韩厥独行,诸侯次于鄫,而宋人不与。

楚、郑屡犯宋,晋皆当之,而宋人不报,此韩厥所以能合天下也。

晋委宋于郑,则威丧于郑,恩丧于宋,弱宋以自失其辅,是三丧也。

晋专郑于己,而置宋于无争,则郑无深怨于宋,而益畏晋。

宋益暇,而可以为晋拒楚,是交得也。

郑畏晋之专己,威不丧也;郑无深怨于宋,则有加于宋而不力,宋乃暇焉,则宋恩晋也。

宋不争郑,楚无衅以过求夫宋,辅不失也。

是故韩厥之为是谋,审于利害之归矣。

天下无非义而可以利,《传》曰“放于义而行。”

以其知伯者之义矣。

以其身而任天下之伯,利亦己择之,害亦己赴之,实亦己任之,名亦己尸之。

害不分,名不委,夫然后可以守诸侯而任天下之赜。

故《易·姤》之二曰“包有鱼,不利宾。”

象曰“义不及宾也。”

象言利,夫子言义,义在而委之,利亦委之矣。

故义者,利之合也。

知义者,知合而已矣。

老子曰“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激夫窃礼乐者攘臂以仍成乎大盗,而已甚言之也。

已甚之言,激于末而忘其序。

夫窃者固有序,窃于人者亦有序,是故反之以防其失也亦有序。

礼乐之窃,与其见窃,则皆自征伐始矣。

征伐未之有窃,而遽有窃礼乐者,必不受窃也。

童子之手抟黍,莫与批之,固不可得而夺矣。

征伐之不能窃,而遽窃其礼乐,必不能窃也。

一夫无挟,遽黄其屋而冕其首,狂而已矣,旦然而夕戮矣。

夫知窃者之序,先于征伐;受窃者之序,先丧其征伐。

则礼乐之窃,大乱之极,而始防不在是也。

非乱之始,则礼乐虽窃,不任其咎,况其本不听窃者乎?

又况夫礼乐之行,节征伐而制其度,足以治夫征伐之窃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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