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诗案”
在御史台大臣喧哗的反对声中,交由审刑院复核。
大约从十二月起,“乌台诗案”
进入了判决阶段。
陈睦的“录问”
完成后,交给大理寺审判,大约十二月初,大理寺的进行了初判。
大理寺的判词,其要点概括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
换言之,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徒二年”
的惩罚,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赦令”
,其罪应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惩罚。
但是,御史台本意欲置苏轼于死地,御史台当然反对大理寺审判结果,大理寺的初判显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满,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
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特行废绝”
,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谓其“所怀如此,顾可置而不诛乎”
?
();() 不过,审刑院支持大理寺审判结果。
审刑院在案件审核中起到复核作用,从相关资料所载“审刑院本”
的结案判词可以看出,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
的判决,并进一步强调赦令的有效性。
其结案判词可以被梳理为三个要点:一是定罪量刑,苏轼所犯的罪“当徒二年”
;二是强调赦令对苏轼此案有效,“会赦当原”
,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据皇帝圣旨,对苏轼处以“特责”
。
谁也没想到,生死关头,当时当朝居然多人为苏轼求情,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
王安石也劝神宗说,圣朝不宜诛名士。
但是,关键时候,一锤定音者,还是太皇太后曹氏,她把宋仁宗搬出来干预:“昔仁宗策贤良归,喜甚,曰:‘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盖轼、辙也,而杀之可乎?”
十二月二十八日,审刑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免释放”
,贬官黄州。
宋神宗也下了最终的裁决圣旨: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
其他牵连此案的大小官吏,视情节严重,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对于受到牵连亲友,苏轼是抱有深深的内疚的。
比如王巩,本没有什么罪状,却因苏轼的诗文牵连,远贬宾州(今广西宾阳)。
张方平、范缜、司马光等人皆因上书救之,被分别罚铜论处。
所以,苏轼在给他的信中,就说自己“罪大责轻,得此已幸,未尝戚戚。
但知识数人,缘我得罪,而定国为已所累尤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