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十六年十月,为解决盐课征收问题,宪庙批准了户部的建议:令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分司诸职。
每场额课依期完足,如次年正月不完,则场官停俸、杖追;运使、分司十逋其三,亦停俸。
后此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无宿负,方许起送;九年考满,其课过违年限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
叙用。
丁忧事故,亦须定委附近府堂上官查盘交附,方得去任。
岁终,分司开报、运使转达、御史类奏。
稽考有弊,则提问、奏请、追问如律。
并行两淮及长芦、山东、河东、福建等运司,广东、四川等提举司依仿而行,则宿弊可除、国课不亏矣。
通过此则敕令,达成了如下三点:先,以巡盐御史考核运司官吏,使额课依期完足。
此后,督催盐课成为巡盐御史最为主要的职责之一。
其次,受巡盐御史考核的运司官员范围较广,上至运使、分司,下至各场官,均为巡盐御史考核的对象,而巡盐御史也成为了各运司上下官员三、六、九年考核结果的决定者。
最后,巡盐御史不仅拥有考核权,还拥有一定的执法权。
对于未能完成‘额课’的各盐场的盐课司官吏,巡盐御史有权直接‘停俸、杖追’,对于地位较高的运使、分司官员,小事直接停俸,大事则奏闻请旨并追问。
通过此令,巡盐御史获得了对于都转运盐使司上下所有官员的考核权。
长此以往,在巡盐御史拥有考核权之后,运司大小官吏为了自己的仕途,害怕巡盐御史在纠举和考核时与自己为难,不免小心伺候,甚至曲意逢迎。
而在孝庙朝,巡盐御史的权力逐渐稳定了下来。
弘治二年,朝廷令各处巡盐御史稽察各年盐课,至次年六月不完者,官攒、分司官停俸,任内三年不完者递降一级,运使六年不完者,亦是如此,从而重申与明确了巡盐御史的考核权。
巡盐御史依仗自己的考核权,更多地插手盐政事务,不断侵夺原本属于都转运盐使的权力。
例如,巡盐御史孙衍在弘治三年巡盐两淮时,尝浚梁垛,新开运盐河,赈贫灶,清掣割,缉私贩,条教明肃。
正德五年,两淮巡盐御史刘绎上疏《盐法五事》:一曰处置未掣引盐,二曰计处食盐供应,三曰责任地方官司,四曰禁革盐徒源流,五曰斟酌该年引目。
而刘绎所反映的事情和所提出的改进意见,最终得以次第举行。
至此,巡盐御史的权力已经没有很严格的界限了,凡盐场事务,只要巡盐御史认为有必要,均可随意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