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对于催眠证据也不宜一概肯定其证据能力。
折中而言,笔者建议,目前可以允许侦查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为获取侦查线索或排查嫌疑人,而在侦查中使用催眠,但应禁止催眠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同时,还须注意,即便是允许在侦查中使用催眠术,也应当附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规定,包括:第一,必须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催眠专家实施催眠;第二,在催眠前提供给催眠师的相关资料(包括案件资料和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必须被录音或记录;第三,催眠前,必须先要求被催眠者详细描述其当时所记忆的事实;第四,所有催眠师与被催眠者的接触,都应被记录或录音,最好录影;第五,所有催眠的过程,只能有催眠师和被催眠者在场,其他当事人、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均不得在场;第六,还应当限制催眠的次数,不能反复无限制地实施催眠。
二、出现这样的情节,也是故事发展,上下文衔接的需要。
傅阅实施药物、催眠审问的对象是哈森,他也是一个参与过重大犯罪活动的凶恶分子,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在他身上实施一次药物、催眠审问,并不存在道义上的问题。
要知道有些国家的情报机构,为了获取情报,使用的手段那才叫无所不用呢。
三、利用药物、催眠审问从哈森身上得出的情报,最终在整个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个在下文会有详细的交代。
这样看来,这样做还是很值得的,对不?
下面是关于催眠和催眠术的一段资料,供大家参考:
催眠(英文:hypnosi**,源自于希腊神话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由各种不同技术引发的一种意识的替代状态。
此时的人对他人的暗示具有极高的反应性。
是一种高度受暗示性的状态。
并在知觉、记忆和控制中做出相应的反应。
虽然催眠很像睡眠,但睡眠在催眠中是不扮演任何角色的,因为如果人要是真的睡着了,对任何的暗示就不会有反应了。
“催眠”
这个名字本身是带有一定误导性的。
催眠术是运用暗示等手段让受术者进入催眠状态并能够产生神奇效应的一种法术。
催眠是以人为诱导(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
其特点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丧失,感觉、知觉发生歪曲或丧失。
在催眠过程中,被催眠者遵从催眠师的暗示或指示,并做出反应。
催眠的深度因个体的催眠感受性、催眠师的威信与技巧等的差异而不同。
其实,当一个人与自己的感觉进行沟通,或者正在做内心观想工作,便是处在一定程度的催眠状态了。
催眠术是通过特殊的诱导使人进入类似睡眠而非睡眠的技术,在此种状态下,人的意识进入一种相对削弱的状态,潜意识开始活跃,因此其心理活动,包括感知觉、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心理活动都和催眠师的言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就象海绵一样能充分汲取催眠师的指令,能导致这种状态的技术就叫催眠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