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的越国,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
「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繁衍人口。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
这是把男二十岁、女十七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
按照这一规定,女儿到了十七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许配给别人。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
女子十三岁就要成亲,是目前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颁布的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中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
另下段是从医学相关的某网上节录的:宋代的婚龄,定男16岁,女14岁。
元代朝廷中嫁娶稍早,而民间似以16-21岁嫁为普遍。
明代,依《明史‧列女传》所载,女嫁多在十七八岁。
徐光启对明朝宗室贵族人口增长情况进行调查,第一次提出“生人之率”
的说法。
冯梦龙在《太平广记》上批评道:“不若人生一男一女,永无增减,可以长久。
二男二女,每生加一倍,日增不减,何以养之?”
对人口过分增长的情况表示关切。
清代的《通礼》中规定,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早婚之风反盛。
清廷新派梁启超的“禁早婚议”
中指出,早婚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养蒙,害于修学,害于国计,并认为男30岁、女20岁是最佳婚龄,已早婚者应“行避妊之法”
。
汪士铎也提出“广施不生育之药方”
、“生三子者倍其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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