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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艳站起身,对审判长鞠了个躬,说,“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公诉人,可以吗?”
审判长说,可以,尽量简洁一些。
“好的,谢谢审判长。”
方艳转向公诉人,“请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曾说过,他经手的款项往来只是借款,有借条在你们认为的‘行贿人’所在二建公司的财务账上,这笔借款后来也还了,公司财务上有记录。
先前我作为辩护代理人查阅你们的案卷时,看到你们对该借条和借款经过的取证记录,但刚才在你们呈交法庭的证据里没说到这一证据,能解释一下吗?”
公诉人说,“我们没有对你说的这一证据取证。
因为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辩护律师所说洪经理,并不是二建公司的员工,他只是挂靠了二建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
所以他的行为与二建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你们没有对二建公司的借条以及还款取证?”
“没有。”
公诉人回答。
“但我有,”
方艳拿起桌上的借条复印件和还款收据原件,上面有二建公司会计、出纳在上面的签字,并加盖了二建公司的财务章,证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均来自公司财务账”
,呈交给庭警,庭警转交给了审判长。
方艳接着说,“我要提请公诉人注意,借条上的借款日期与实际借款人陈小春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的日期相差一天,金额一致,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下午将钱送给陈小春,因为还在牌桌上,所有第二天上午陈小春将此款存入她的储蓄所,这与陈小春在检察院的口供一致,但公诉人有意在回避这一对本案定性十分重要的证据。”
审判长用询问的眼光看了看公诉人,公诉人端坐在那里,从容地取出一份口供笔录,也交由审判长。
公诉人说,“这是昨天检察官对此案的其他当事人洪鹏等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和他的会计、出纳都一致肯定,该笔借款是水若山自己的借支,不是行贿的那笔款,日期吻合,只是个巧合。”
公诉人说完微笑着将脸转向水若山。
方艳不解,案卷材料半个月前就移送到刑庭,怎么突然冒出了个新的证据,难道?她似乎明白了三个证人为什么一个都不来的真正内因。
正在想时,审判长打断了她的思路,说,“辩护代理人,请继续你的第二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