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社

第39章(第1页)

撰写委员会的头头姓陈,陈有奎,是玉河人,曾在玉河县司法系统工作,后来调去了市里的宣传口,再后来就去了共青团当调研员,是个正处级。

知道有老领导参与,玉河县检察院积极配合。

他们都一致认为何玉峰的案子既很新又有借鉴意义,就让一位文笔好的同事写了三千字,详细汇报上去了。

就是这个陈有奎,他看了报告后,打了一路电话找到经办的检察员问。

一通无心加炫耀的电话改变了何玉峰的命运。

(以下这些都是后来何玉峰听他讲的。

陈处问:“你们提起公诉的罪名是什么?”

“过失杀人啊。”

专员问:“过失杀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2001年还没得司法考试,这个检察员答不出来。

陈处解释:“人死了,并且是因为这个行为致死的。

这个受害者虽然后来在医院里死了,但是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没?何玉峰的那一凳子是不是致死因?”

检察员就改口:“那就是过失伤人罪。”

陈有奎说:“你不要转变得这么快嘛,一切都要根据法律条文来。”

检察员恭敬说:“那陈处怎么看?我们听听您的看法。”

“我看你们的描述,那个人是拿了刀子的,他要砍一位老师对吧,那个老师是他的前妻。”

“没错。”

“这个老师以前曾经被他砍过两个手指。”

“对的。”

“这个人怎么没有被抓起来呢。”

“这个我不晓得,我不是花口县检察院的。”

“好了,不说这个。

他要砍这个老师的手了,然后何玉峰拿了个凳子砸上去了,他的目的是干什么?”

“救那个老师。”

“对的,那这叫什么?”

“陈处,您讲,我听着呢。”

“是正当防卫啊。

你听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最近研究了这条,人们常说这条就是自卫,其实是不对的,刑法规定了,国家、公共利益,还有他人,都算的啦。

我们司法口的人,一定要懂法,善于用法,这样才能去教导青少年。”

检察员挂下电话,就去找领导报告去了。

本来共青团和检察院是两个口,他们检察院怎么定性犯罪,共青团管不着,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

可人陈有奎是个正处级,省城里的小蚂蚱跳得都比你高。

调研员?放下来就和玉河县县长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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