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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凶手的犯罪重点在形式,而非结果。
实际上,他所追求的是一种“报应仪式”
的表演。
表演,就必然要在万众瞩目下进行。
为了达成这种表演的效果,凶手可谓不遗余力。
他并不刻意隐瞒罪行,而是竭力让犯罪现场原貌展现在公众面前。
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被摆放在教室里。
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子宫的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
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的手段。
凶手有渴望被公众认知的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的权力,而这一点又与其谨慎的行事作风矛盾。
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的趋向。
表面上,他是一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的人,而在他的内心深处,有独特的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的漠视,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从凶手的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的初次作案。
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
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了凶手在现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
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且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地点。
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守候与跟踪。
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醉),继而杀害的过程。
在方木看来,凶手这么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
的完美。
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致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
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
魏明军和吴兆光在死前都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是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的挣扎。
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的机会。
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了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的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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