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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第2页)

的心理震撼效果。

上述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的心态强烈。

所谓标记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

从有据可查的连环杀人案件来看,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的不胜枚举。

例如“恶魔的门徒”

理查德·拉米雷兹。

他在1984年至1985年期间,在美国洛杉矶连续犯下多宗命案。

在犯罪现场,他都会留下特殊的标记——一个倒转的五角星。

再如“约克郡屠夫”

彼得·萨特克里夫。

他在1975至1980年期间,在英国多地杀死13个女人。

作案后,他喜欢在被害人手里塞入一张五英镑面值的钞票。

这些标记行为的共同点是并非实现犯罪目的所必需的。

因此,可以明显地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

那么,在这三起系列杀人案中,凶手的标记行为是什么呢?从表面上来看,犯罪现场并没有留下凶手的明态标记。

从潜态标记来看,最能够反映出凶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个性鲜明的“报应仪式”

无论是用血墨水解题获取密码,还是寓意为子宫的水囊,再到完美复制的火灾,都反映出凶手对“善恶有报”

的执意追求。

一方面,凶手表达出自己对死者的憎恨与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过这种报应仪式宣告自己有报复的权力。

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是对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

反映在凶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个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善恶观念分明,对任何侵犯自身的行为均无限放大,甚至带有强迫观念(例如联想、回忆、对立思维等),进而图谋报复等等。

从凶手实施的反侦查措施来看,他具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意识及能力,且呈不断升级的形态。

在三起杀人案的现场均未发现指纹、头发及完整足迹。

从清除现场痕迹的手段来看,凶手在前两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后清扫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怀疑凶手使用了脚套。

这会缩短他在现场停留的时间,且不会因再次接触器物留下新的痕迹。

这表明凶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总结和提高能力,时时修正和改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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