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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下论(第1页)

成风之死,与敬赢同辞。

是成风之不得为夫人,与同逆之赢氏同科也。

成风不可以为夫人,而庄公固不可以无配食。

然则配食乎庄者,舍哀姜其谁邪?

夫之妻其妻,从乎父之醮之;子之母其母,从乎父之妻之。

室家之事嫌于爱,子母之爱嫌于私。

尊之以父,而后人别于禽兽。

故父之弗妻,子弗敢母,子思所以绝出妻之服也。

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春秋》所以伸哀姜之尊也。

父之所妻,逆不加于父,虽有罪焉,臣子不敢以黜。

其可黜者,惟文姜之躬弑,武后之自篡,逆加于父也。

逆不加父,虽危国家,陷嗣子,固不可自我而夺父之配。

《凯风》之得为仁,仁此焉耳。

哀姜之所戕者,子也,僖亦子也,己与所戕者均乎为子,怨其戕兄弟而抒其忿,犹怨其戕己而报以逆也。

怨其戕己而夺之以报其怨,德其立己而褒之以报其惠,则是子母之际合离以利,而天伦灭矣。

哀姜以怨黜,成风以惠升。

怨惠行而父失其尊,母失其亲。

则僖之立以正而成乎悖,与宣之立以逆而怙其乱,又何别焉?利行于天伦,害中乎风化。

僖之颂曰:“令妻寿母。”

其臣子导谀以胥溺也,久矣。

其无忌惮矣!

十一

成风之僭,文公其可革诸?曰:胡为其不可革邪?既曰“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

矣。

父之所母,子敢而不祖妣之,何也?夫母从父,祖妣从祖者也。

不以父命废王父之命,非卫辙之所托也,正谓此也。

且孝子以道而事其亲矣,故曰“有子考,无咎”

僖以怨黜哀姜,而以惠升成风,非道之尤者也,匡救之,得矣。

孝子以道事其亲,而曰“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

,何也?妻者,夫之所可得而妻,可得而弗妻者也,夫道制也。

母者,子之所不可得而弗母,不可得而或母者也,子道顺也。

哀姜于庄公存之日未有恶焉,庄公之道所可妻者也;如晋,贾氏而后不可妻,乃可弗母。

非成风之固为妾,僖公之道不得母者也。

且庄公之妻姜氏,实也,而名因之,名实合一者也。

名从实,夫人之为夫人,义尽此矣。

僖公之母风氏,实也,嫡妾之辨,名必异乎实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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