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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公九论(第1页)

处非常之变,行非常之事,不揆其本,欲正其末,与于乱而已矣。

藉令以唐中宗之为君,张柬之之为相,遽以废武后而推之刃,尚得有人理也哉?《春秋》书“夫人孙于齐”

,听其奔焉,圣人不得已之辞也。

武后之祸大,文姜之痛深。

逸宗社之贼,非君也;置弑父之仇,非子也。

非子之疚甚于非君,文姜之痛深于武后,而祸亦大矣。

圣人不得已而听文姜之奔,论者乃欲甘心快意,而不听武后之自毙邪?

假令曰:讨宗社之贼,义也,奉义则可以掩恩。

乃夫义者,岂夫人一旦奉之,而遂以无咎于天人也乎?使然,则以义袭而取之,而已无馁矣。

夫惟义生气,以行乎非常而无所馁,固非一旦之义声为之也。

自正不恒,遽以正人,施之臣民且灭裂焉,而况其母乎!

不得已而听其奔,幸其去而若不返,《春秋》之为庄公计者止此矣。

止此,则过是而必有不得者矣。

逸贼之罪,不子之诛,鲁庄以身蹈之而无可辞矣。

若夫反其本以正其末,夫固有道,而难为鲁庄君臣设也。

为鲁庄之道奈何?君之贵于有臣,父之贵于有子,岂徒然哉?千乘之君,贵戚之卿翼其左右,嫡冢之子为之储贰,蕞尔失行之妇,假手与私者剚之刃而无嫌,则千乘之君犹一夫也,世子之父犹茕独也。

庄不得为桓之子,鲁人不得为桓之臣,久矣。

非桓之臣子,而欲加刃于夫人,君子之所不许,亦鲁人之所不自许也。

不自许者,馁故也。

于泺之会,夫人逐焉,其从如水,臣子亦如水焉,则用夫贵戚之卿何为也?

有子长矣,杀其父而不忌焉,塞责于彭生,而犹俟鲁人之请焉,则用夫“出曰抚军,守曰监国”

之子何为也?臣之为发蒙振落之臣,子之为几肉掌丸之子,而后诸儿之凶德、姜氏之邪心,乃以白昼行之而无所惮,《春秋》以鲁为无人也。

鲁无人,而姜氏之去听之矣。

去而不返,幸矣。

故为鲁庄之道者,尽孝以事其亲,自强而可以有为,则姜氏虽悍且淫,势不能成乎弑,而可无烦司寇之执。

今其不然,无以尼之,如或劝之,陷乎罪而后刑之,则鲁庄者死一父而又杀一母,而人道尚有存焉者哉?抑或曰桓之从夫人以如齐,贵戚之卿无能止焉,荏苒宠禄,苟全躯命之末。

姜氏齐人,窥其无能为而动于恶焉。

迨祸之成,则诚欲药救而无可为矣。

若夫庄为冲人,寝膳之外,非其职也。

母蛊已深,而弑出仓猝,涕泣之道无所施也,则庄公又且如之何?乃即其然,而庄当变故卒起之后,亦不得以有其生矣。

父弑矣,母陷于大辟而不可赦矣,而庄何得复以有其生?不得以有其生,而况可以有其国乎?庶兄弟之有可立,先君之祀未斩也,鲁之宗社惟天子之命,而臣民之戴己何知焉?故为庄者,惟死焉可也。

母有覆载不容之罪,而子托臣民之上,则法不得不诎,而先君之仇不得不置之矣。

庄惟死而桓之庶子立,于是按诛文姜而无嫌,《春秋》亦且不听其奔矣。

母弑其君,而己立其位,以成乎保奸逸贼之道,则弑桓者非姜氏,而实子同也。

故庄公之义,惟死焉耳;中宗之义,惟终逊大位以让之太宗之子孙焉耳。

文姜弑,则子同不得复为冢嗣;武后篡,则中宗不得复为天子。

之二君者,贪位忘亲,以为乱贼之怙,当国大臣废之可也。

鲁人之戴同,张柬之之奉中宗,悖矣!

虽然,不可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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