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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一(第2页)

均输法之“输”

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

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

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  2.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大意是于汴京设都“市易司”

,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

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

,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

是中国宋代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是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

也是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

这一措施其实是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

、“结保贷请”

、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打击。

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

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

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

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市易法一方面打击了大商人、“兼并之家”

,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

这样看来似乎这是一项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与民众都受益,那么应该受到拥戴并继续推行下去,但是事实上,变法却引起了变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罢相。

3.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

起因是开封府肉行(供应官府肉类)的徐中正(屠户)等人上书,建议由行户交纳免行钱后,行户的物资便不再送往官衙门。

因为,宋都城开封官府衙门所需要的一切物资,均由京师诸行供应。

但由于各级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财物,各行所费钱财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资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贩、贫困百姓因作行户而破产者比比皆是。

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根据宋代的制度,各级官府的用度均需采买。

供货商需要低价售于官府,还要免费送货上门,同时还得保证质量。

这种不平等交易制度使得各级供货商不仅在与官府的买卖中赚不到钱,还得赔钱,成为了极大地负担。

王安石变法中推行免行法,取消低价采买的制度,而是改为征收一部分的免行钱,作为一种商业税。

商业税分给各级官员作为俸禄和补助,以此保障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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