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
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
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第47中学杀人案);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富民小区杀人案);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
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
。
这种“恶”
,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
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
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
然而,在他的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做一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作恶者”
自食其果的权力。
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恶行”
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近乎直线般的作恶——报应的思维。
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同态复仇。
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
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公平。
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的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一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宫”
,并在温暖的“羊水”
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的车再次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作恶者”
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
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
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
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
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被害人相似。
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属性几乎毫无相似之处。
除了性别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职业、学历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
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的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处。